主办单位: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
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
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系列学术讲座第74讲成功举办
发表时间:2025-11-26 阅读次数:50次

      2025年11月25日晚间,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系列学术讲座第74讲在徐汇校区新上院309教室举行。本次讲座以Regulation of Abuse of Superior Bargaining Position in Japan: A Comparison with Regulation of Abuse of Advantageous Position in China为题,由日本神户大学法学院川岛富士雄教授(KAWASHIMA Fujio)进行讲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长聘教授侯利阳老师主持,上海交通大学讲席教授王先林老师评议,本学期竞争法课程选课同学与经济法学科部分同学参加了本次讲座。

 

 

      本次讲座主要围绕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规制的中日比较法研究展开。川岛富士雄教授首先介绍了研究背景和问题,他从中国201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增加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规则和2025年正式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进行切入,回顾了中国围绕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的立法历程,并与日本1953年反垄断法修订增加滥用优势议价地位行为条款(ASBP)后的监管经验与最新发展进行比较分析。

 

 

      而后,川岛富士雄教授对日本ASBP的立法历程和学界讨论进行了细致梳理,指出1953年日本增设滥用优势议价地位行为条款(ASBP)是为了纠正不公平或不健康的竞争或贸易行为所造成的危害;1956年出台的《分包法》(Subcontract Act)作为补充性法律提出了大型企业认定标准,后经2023年修订将适用范围由汽车行业拓展至模具生产和信息服务等领域。但是由于ASBP条款并不直接涉及竞争损害,因此在日本学界引发了较大的适用争议,川岛富士雄教授围绕此进行了较详细介绍,并且细致梳理了日本关于该条款的执法现状和代表性案例,通过详细的图表进行了清晰的可视化展示。然后,他对2025年《分包法》和《公平交易法》(Fair Transaction Act)的修改进行了补充分析,并且指出其将与此前修改的《反垄断法》和《确保指定受托业务经营者适当交易的法律》(Freelance Act)共同构成“三体合一”的规制体系。

 

 

      通过观察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的修订历程可以看出,201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六条对相对优势地位的定义与日本相关理论和实践较为接近。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所列举的部分行为类型与《反垄断法》存在重叠,且多项内容聚焦于平台经济。2024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将适用范围限缩至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独家协议,但仍保留“其他”条款作为兜底。而在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次修订时,进一步限缩为规制拖欠账款行为。川岛富士雄教授提出四点建议:第一,亟需推动理论发展,适用间接竞争损害理论,以适应中国竞争法体系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制;第二,当前规制范围过窄,而2022年草案与《反垄断法》大量重叠导致范围过宽,应当合理调整行为界定;第三,建议采用2016或2022年草案中对相对优势地位更为宽泛的定义,同时保留企业规模的形式主义以提高执法效率;第四,长期来看,应当制定执法指南并积累司法判例,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与合规指引。

 

 

      在讲座交流环节,与会同学就日本“三体合一”规制体系中各个法案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对优势地位是否包括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进行提问。教授就机构之间的协作功能,以及关于相对优势地位适用范围的不同观点作出回应。

 

 

      最后,王先林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简要的总结,指出川岛富士雄教授将我国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与日本历史悠久的禁止滥用优势地位条款进行了比较,有助于我们深化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当前,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制范围在立法中经历了明显的限缩,法律责任的层级被提高到了省级以上。这反映出立法者在实现制度目标与防止制度滥用之间的权衡,尤其考虑到当前普遍存在的拖欠中小企业货款现象。未来,关于该制度的立法背景、构成要件、理论依据及实施路径等方面,仍有待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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