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
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
“《反垄断法》修订圆桌论坛之支配地位滥用篇”顺利举办
发表时间:2020-07-28 阅读次数:17683次

 

  2020年7月26日上午,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办的“《反垄断法》修订圆桌论坛之支配地位滥用篇”以Zoom会议的形式举办。本次论坛由上海交通大学侯利阳教授担任主持,上海交通大学王先林教授致辞;同时,中国政法大学焦海涛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孟雁北教授、山东大学乔岳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叶明教授及深圳大学叶卫平教授出席此次会议并担任论坛的与谈人。来自校内外的近百名硕士生、博士生以及实务界人士参加了本次论坛。

 

  论坛采取圆桌讨论的形式进行,针对《反垄断法》修订中关于支配地位滥用的几个重要问题展开讨论。首先,王先林教授发表致辞。他称赞圆桌论坛有两个特点:第一问题集中,第二青年嘉宾为主。此后他指出时下《反垄断法》修订成为研讨热点,而支配地位滥用制度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一是弹性大,实施复杂性很强,其二是规定存在不足。因此,他期待本次研讨会可以碰撞出观点的火花,对制度完善提供参考。

 

  随后进入嘉宾交流讨论环节。侯利阳教授指出,支配地位滥用作为最重要的行为类型,但在《反垄断法》中条文很少,此次修订也只涉及一个方面,所以更显得此次讨论意义重大。本次论坛采取热点问题研讨的形式,以下是本次会议重点讨论的问题。

 

  一、共同市场支配地位

 

  此次反垄断法修订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章唯一修订的地方就是关于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也即“认定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考虑市场结构、相关市场透明度、相关商品同质化程度、经营者行为一致性等因素。”对此,各位嘉宾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焦海涛教授指出,这一制度是针对无法适用垄断协议而形成支配地位的情形。制度比较来看,欧盟和美国的相关规定完全不同。他认为共同支配地位制度有存在的必要,但要严格适用条件。

 

  孟雁北教授首先谈到反垄断修订需要遵循的几个原则:达成学术界共识、现有条文是否成为执法和司法的障碍、是否有既有的执法或司法经验、是否适合在法律中规定。她认为在数字经济时代,共同市场支配似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中国制度规定选择何种模式,要回到基础理论上去。

 

  乔岳教授指出,从经济学原理来看,共同市场支配应该放在垄断协议(合谋)制度下规制。经济学时域下,滥用要对市场进行清晰界定,但是合谋不一定需要。他总体上认为不需要规定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

 

  叶明教授认为,此处的修订考虑因素较为全面,但修改后的规定在适用中可操作性仍然较差,他强调了可操作性差进而影响执法与司法的问题。

 

  叶卫平教授认为,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增加了执法机关工具箱的类型,经济学特别强调逻辑性,但法律实施强调实践性,所以要注意到这一修订对于法律实施的积极作用。

 

  二、标准必要专利

 

  近期我国出现了多起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滥用案件,比如华为诉IDC、高通案等。在这些案件中,每一个标准必要专利被界定为一个相关市场。这实际上导致所有拥有标准必要专利的企业都拥有100%的市场份额,从而导致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成为一种自然推论。同时,由于相关市场缺乏竞争,拥有标准必要专利的主体似乎很难逃脱滥用行为的指控。

 

  这种判断是否合理,各位嘉宾进行了探讨。

 

  孟雁北教授认为,此类案例要秉持个案分析的原则。第一,不同的行业竞争状况都是不同的。第二,标准必要专利背后的基础性东西是很复杂的。此外,她指出FRAND原则并非反垄断法的分析原则。标准必要专利的多种规制路径中,要考虑清楚反垄断法该管什么。

 

  叶卫平教授认为,此类案件的三个步骤是市场界定、支配地位认定和滥用行为判断。他总体上也认为应该采取个案判断的态度。

 

  三、互联网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互联网领域呈现双边市场的特征,这导致了认定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困难。目前尚未有任何一家互联网企业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一情况背后原因何在,多位嘉宾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乔岳教授指出平台企业相关市场界定中,之前考虑太过复杂。他的观点是假定垄断者测试(SSNIP测试)不太适用,最终要回到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他还区分基础平台、广告主导的平台和应用平台,指出三者界定相关市场的差异。最后,他认为应用平台普遍未被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原因在于三个方面:同质化、进入壁垒和转移率。

 

  叶明教授指出,传统反垄断法是针对实体经济的,可能没有充分考虑到互联网的特殊性。他认为在当下国情,互联网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可能更加困难。他的建议是认定必须简化,以有利于执法的进行。

 

  叶卫平教授认为,互联网领域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有欧美执法的标杆。他强调特殊性不是互联网领域不执法的原因,执法复杂性也不应该成为不执法的原因。

 

  四、 滥用相对优势地位

 

  相对优势地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浮出水面。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最终未将其纳入,但《电子商务法》第35条将其收入囊中。有学者认为这将会吸收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也有学者主张应当沿用德、日、韩等国的做法将相对优势地位纳入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多位嘉宾谈了自己对于相对优势地位的看法。

 

  焦海涛教授认为相对优势地位的情形需要规制,其中可以分为两类,一种可以被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所涵盖,另一种达不到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但可以考虑适用纵向垄断协议进行规制。

 

  孟雁北教授认为,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可以被纵向非价格的垄断协议所涵盖,此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类型也很具有包容性,因此并不需要新列一种行为类型。她还指出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是可能造成竞争损害的情形之一。

 

  在交流讨论环节结束后,与会同学们在讨论区向各位嘉宾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各位嘉宾分别进行了耐心和细致的解答。最后,王先林教授对本次论坛进行大会总结,他向与会嘉宾和听众表示衷心的感谢,并期待与各位嘉宾再享学术盛宴。至此,本次论坛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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