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
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
博士生詹馥静、喻张鹏分别获得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青年优秀论文二、三等奖
发表时间:2022-12-04 阅读次数:460次

     

      2022年12月3日至4日,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暨第三十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在武汉召开。本次会议以“疫情防控、经济发展与经济法”为主题,由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共同承办。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通过线上的方式,就经济法相关问题展开了多场学术研讨与交流。中心研究助理、博士生詹馥静和喻张鹏分别获得本次年会青年优秀论文二、三等奖。

 

      詹馥静在提交的《反垄断执法和解的新定位:从附属适用到独立适用》一文中指出,困囿于现有行政规范体系和反垄断刚性执法体系,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只能在有限范围和条件内辅助适用、补充适用。附属性定位限缩了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功能发挥,致使反垄断执法和解逐渐沦为象征性、摆设性的制度选择,进而导致反垄断法实施功能受阻、实施效果有限。詹馥静通过域内外制度比较研究发现,对竞争秩序的保护使反垄断执法和解在长期的反垄断实践中发展出有别于行政执法和解的竞争内涵;而承诺机制的软性执法构造,也使其突破传统刚性执法的评价标准,在整个反垄断执法体系中找到独立的体系定位。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在推进经营者承诺机制的本土化适用上暂未作过多回应。詹馥静认为,反垄断执法和解的本土践行路径还需要结合其制度属性和应用场域,在规范依据、功能阐释和法理内核等方面探寻其独立工具价值,从而实现从附属适用到独立适用的根本性迈进。

 

      喻张鹏提交的论文《互联网平台企业拒绝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指出,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拒绝交易行为具有双重逻辑,既是平台自我规范的需求,亦是平台行使公共职能的体现。公共性伴随着被滥用的风险,用户权益的救济无法在私法领域内实现。基于平台经济的诸多特性,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分析范式下平台拒绝交易行为很难被认定为违法。此外,必需设施原则定位不明,对创新具有抑制作用,在反垄断法体系内也难以实现相应的救济,不宜用以规制拒绝交易行为。平台企业具有的跨市场影响力与非经济性权力决定了规制拒绝交易行为需要在重塑平台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引入事前监管工具,将平台开放作为一项法定义务。事前监管工具并非完全独立于反垄断法,其适用仍需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逻辑。事前监管工具的应用需要结合我国平台经济的发展现状,对平台进行分类与分级。平台开放义务的实现应当以公平合理的交易条件为基础,并充分保障平台企业的根本商业利益。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是中国经济法学界最有影响力的年度学术盛会,为鼓励和扶持青年经济法学者的成长,研究会每年都会组织青年优秀论文评奖,竞争非常激烈,已成为我国经济法学界鼓励青年学者学术创新的最高奖项。经过学术委员会的匿名评审,本次年会仅有13篇论文获得青年优秀论文奖。

 

 

 

 

 

 

 

中心动态

Copyright © 2013 | 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沪交ICP备20121189

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1954号,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邮编 200030 E-mail: sjtucclp@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