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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银泰投资有限公司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决定
发表时间:2021-06-11 阅读次数:107次

 

  2021年6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对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

 

国市监处〔2021〕39号

 

  当事人: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院3号楼4层404单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4月8日,对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泰投资)收购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银消金)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银泰投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银泰投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银泰投资。1985年在北京市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投资、百货及时尚零售、综合性商业地产开发与经营、有色金属和稀贵金属、文旅等业务。2018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

 

  被收购方:杭银消金。2015年在浙江省杭州市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消费信贷服务业务。2018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亿元。

 

  被收购方原有股东: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银行)。1996年在浙江省杭州市注册成立,主要从事公司金融、零售金融、小微金融、投资、金融市场、资产管理、电子银行等业务。2018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亿元。

 

(二)交易概况。

 

  2019年1月,银泰投资和杭银消金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以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形式收购杭银消金34.92%股权,取得杭银消金的共同控制权。2019年8月7日,杭银消金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2019年1月,银泰投资收购杭银消金34.92%股权,取得杭银消金共同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银泰投资2018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亿元;其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杭州银行2018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亿元,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9年8月7日,杭银消金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银泰投资未向我局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银泰投资收购杭银消金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给予银泰投资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为:(略)。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6月3日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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