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数字产业化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完善数字技术创新体系,在以下领域推动关键数字技术攻关与突破:
(一)集成电路、核心零部件与元器件、新一代半导体、关键装备材料、基础软件、基础算法、核心算法、工业软件等基础领域;
(二)互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数字孪生、高性能计算、边缘计算、虚拟现实、增强现实、量子信息、卫星导航、类脑智能等前沿技术领域;
(三)其他关键核心技术领域。
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数字经济领域重大攻关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实施数字技术与生物技术、材料技术、工程技术等其他技术领域的跨界融合,鼓励建立数字技术开源社区等创新联合体,推动协同创新。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统筹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推进人工智能在经济、社会和城市治理等领域的应用,构建数据、算法、算力协同发展的人工智能产业链。
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推动建设人工智能算法创新机构和算法平台体系,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算法基础研究和算法技术创新,建立算法应用转化体系,构建面向各类应用的共享算法库,建设国际化算法开源平台和开源社区,参与制定算法标准和测评体系,探索首席算法师制度。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统筹推动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创新发展,培育壮大基础软件、工业软件、新兴平台软件、行业应用软件、互联网服务、地理遥感信息及测绘地理信息服务、数据安全服务等产业链,推进软件与信息服务产品迭代和开源,支持建设高水平软件特色园区,构建自主创新的基础软硬件产业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