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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
王先林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再次以优秀等级结项
发表时间:2024-06-08 阅读次数:536次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王先林教授主持的202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强化反垄断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研究”(项目批准号为:21AZD017),近日通过了结题鉴定并被评定为优秀等级。最终成果为同名的研究报告和相关的系列论文。这是王先林教授继2019年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优秀结项等级后,再次以优秀等级结项。

 

      该成果以强化反垄断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为核心展开研究。一方面,平台经济竞争中的网络效应及其相关的规模经济特点往往导致“一家独大”和“赢者通吃”的现象比较普遍;同时,平台经济竞争中数据、算法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并会催生出平台生态系统这一垄断的新形式,从而进一步增强了先发平台企业的竞争优势,往往成为一种难以逾越的市场进入壁垒。平台经济竞争的特点加上近些年来平台经济竞争中出现了各种突出的垄断行为,决定了在平台经济领域加强反垄断监管是非常必要的,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基础。但在另一方面,平台经济的特点也使得这个领域的反垄断面临着更为复杂的情况,从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到滥用行为的构成和抗辩理由等方面都受到挑战。为此,反垄断理论和实践需要做出及时的回应和必要的变革,以适应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实际需要。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反垄断的合理限度,因为反垄断本身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最终还是要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我国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经历了从弱监管、强监管到常态化监管的发展演变过程。基于平台经济竞争的特点和国家利益的考量,在常态化监管条件下我国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基本定位应是审慎监管,精准执法,做到不枉不纵,宽严适度,从而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我国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应有多方面的对策举措,当前尤其需要注意维护竞争与促进创新的平衡,定期开展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效果的评估工作,加强常态化监管下平台企业合规管理的引导与激励。

 

      在当今日趋激烈国际竞争的背景下,我国在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中应当从国际竞争的视角对我国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进行理性选择。当前需要特别重视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平台经济领域的竞争监管应以反垄断法为主,适宜在反垄断法的制度框架内处理,运用反垄断法的分析方法,着重于对垄断行为的规制;第二,常态化监管下的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应秉持法治原则,做到精准高效,合理适度,增强反垄断执法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并充分利用《反垄断法》提供的多种实施工具;第三,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应坚持监管执法和竞争倡导并重,反垄断执法机构要重视对平台企业反垄断的引导和监督,同时要降低平台企业的反垄断合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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