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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林 | 数字经济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完善与适用协调——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修改为视角
发表时间:2025-06-26 阅读次数:24次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以数字技术手段为支撑的广告屏蔽、流量劫持、数据杀熟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频发,对经济的创新健康可持续发展构成障碍。在此背景下,我国正在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三次修改,旨在完善数字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规则。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7期刊出王先林的《数字经济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完善与适用协调——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修改为视角》一文揭示了数字经济的特点给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带来的三重挑战。首先,数据要素具有非排他性、非消耗性和可复制性的特征,这给传统以实物生产要素为基础构建的竞争规则体系带来严峻挑战。其次,平台经济的网络效应、规模效应和“赢者通吃”效应等使数字平台趋于生态化,不仅使平台垄断更加持久和广泛,也使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加难以区分。最后,依托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隐秘且复杂的算法化竞争手段被经营者广泛采用,却难以在现行法下得到有效规制。上述挑战彰显了此次修改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面对上述挑战,首先要在制度规则层面作出应对:第一,应当对数据权益保护给予高度重视。建议在新法中设置“商业数据专条”,明确商业数据的定义、构成要件、保护措施和除外条款;第二,应当完善涉平台不正当竞争规则,助力平台生态化的竞争治理。建议新法向数字平台施加公平竞争义务,并要求平台经营者承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治理职责,整治“内卷式”竞争;第三,应当明确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和责任规则。建议明确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时的考量因素,并在具体行为的列举和法律责任上同步作出调整。

 

数字经济领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还需关注其与相关法律的协调问题。在与《反垄断法》的协调中,应当认识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维护公平竞争,反垄断法则侧重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通过明确两者的适用范围和协调机制避免法律适用的冲突和重叠。在与《电子商务法》的协调中,应当认识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之间一般法和特殊法的关系,可以在电子商务领域优先适用后者。在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协调中,需突破传统部门法壁垒,从立法、司法和监管三个层面构建动态协调机制。在与《网络安全法》的协调中,应当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界限,通过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确保数据安全与市场竞争秩序的双重保护。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p_THh7mE6Q9HIrQGDOEZM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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