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
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
中心博士生喻张鹏的论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发表时间:2025-09-30 阅读次数:48次

      近日,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生、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助理喻张鹏在《法学评论》(2025年第2期)发表的《反垄断法中的竞争损害:规范立场与解释框架》一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劳动法学、经济法学》全文转载,并被邀请参与“人大转载 法政学界”的创作谈分享。

 

 

      作者创作谈: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大家好!我是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博士研究生喻张鹏。拙文《反垄断法中的竞争损害:规范立场与解释框架》有幸发表于《法学评论》2025年第2期。非常感谢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提供宝贵的机会与平台,让我能够与大家分享本文的写作历程。

 

      本文的写作动因源于反垄断法理论学习中产生的困惑与反思。近年来理论界热衷于讨论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法适用问题。一种较为流行的论调是,在处理数字平台、数据生产要素等新经济领域的问题时,反垄断法的现有规则体系存在不足,应进行优化调适。已有的研究成果大都呈现为“新问题—反垄断法应对”的通用说理框架。这些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反垄断法学研究所面临的时代性命题,亦扩展了反垄断法的理论范围。但在各类“创造性变通”的主张之下,反垄断法理论似乎变得更加“支离破碎”,难以建立有效共识。一旦遭遇复杂问题,就很容易陷入“自说自话”的尴尬境地。更重要的是,理论共识的缺乏导致反垄断法解释与适用变得“过于开放”,很容易在干预不足和干预过度的两个极端中徘徊。

 

      在我看来,导致这种困境的原因在于反垄断法理论中对于“元问题”研究的缺失。正如法益概念之于刑法,法律行为之于民法,反垄断法的研究中缺少支撑起整个反垄断法学的概念工具。尽管围绕反垄断法价值目标(特别是关于消费者福利标准)以及分析模式的讨论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元问题”研究的作用。但对前者的研究很容易陷入抽象的价值论辩,对后者的研究则通常只关注具体的垄断行为而忽视其整体性。通过对反垄断法规范的考察,三类垄断行为尽管行为样态各异,但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属性。基于此,我将研究对象定位于这种共同属性,即“竞争损害”问题。

 

      难点在于,任何带有“元问题”性质的研究都很容易陷入“求解”的思维误区。为了避免这一问题,本文的研究目标并不在于确定竞争损害这一概念的“正确”定义,而在于提出问题本身,以建立可供进一步研究与讨论的解释框架。基于此,我将本文的研究内容简化为两个相关联的命题:其一,是否(以及为什么)所有垄断行为均需具有竞争损害;其二,是否(以及如何)在具体垄断行为的认定中考察竞争损害。对于第一个命题,既有研究已基本达成共识,但仍需在原因层面加强论证。这涉及反垄断法在整体法秩序中的定位以及立法目标等问题。第二个命题则关涉垄断行为的分析模式。而两个命题,又会因竞争这一概念产生关联。当然,在很大程度上,本文只是提出了这两个命题并进行了初步论述,其具体化展开仍有待后续研究,也请各位师友不吝批评指正。

 

      本文的写作之路颇为曲折,期间得到了许多师友的帮助。在此特别感谢导师王先林教授对论文的指导与肯定。本文尚未成形时,曾于“创新与规制”讲坛中做过一次交流与汇报,感谢与会师友提出的宝贵建议。最后,再次感谢《法学评论》编辑部和外审老师对本文的悉心指导和精心编校,感谢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对本文的支持和转载。      

 

      “人大转载 法政学界”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z2YkjevmmSN7g5g95KjJ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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