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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普通法院撤销对谷歌15亿欧元的反垄断罚款决定
发表时间:2024-09-21 阅读次数:194次

      2024年9月18日,欧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对谷歌(Google)及其母公司Alphabet诉欧盟委员会案(T-334/19案)作出判决,维持了欧盟委员会对谷歌的⼤部分调查结果,但撤销了委员会对⾕歌处以近15亿欧元罚款的决定,理由之一是欧盟委员会在评估谷歌被认为不公平的合同条款的持续时间时,未能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

 

      ⾃2003年以来,谷歌⼀直运营着⼀个名为AdSense的⼴告中介平台。谷歌在AdSense平台上提供了各种服务,特别是⼀项名为AdSense for Search(AFS)的在线⼴告中介服务。

 

      AFS允许包含集成搜索引擎的网站发布者显示与用户在这些网站上提交的在线查询相关的广告。通过这种方式,发布者可以获得显示这些广告所产生的部分收入。要使用谷歌的AFS服务,产生足够营业额的发布商可以与谷歌协商签署“谷歌服务协议”(GSA)。但是,GSA包含限制或禁止显示与AFS竞争的服务广告的条款。

 

      2010年,⼀家德国企业向德国联邦卡特尔办公室投诉,随后该投诉被转交给欧盟委员会。2011年⾄2017年间,微软、Expedia和德国电信等其他企业也相继对谷歌进行投诉。

 

      2016年,委员会针对GSA中的三项条款(在判决中称为“排他性条款”—exclusivity clause、“安置条款”—placement clause和“事先授权条款”—prior authorisation clause)向法院提起诉讼。委员会指出,这些条款可能会阻碍与AFS存在竞争关系的广告平台的发展。2016年9⽉,⾕歌或修改或删除了上述条款。

 

      2019年3⽉,委员会认定⾕歌在2006年1⽉⾄2016年9⽉期间实施了三项独立的侵权⾏为,这三项⾏为共同构成一项单一且持续的侵权⾏为。委员会最终对⾕歌处以1,494,459,000欧元罚款。

 

      根据欧盟普通法院的判决,其在维持了委员会的⼤部分裁定后,认为委员会错误地评估了“谷歌服务协议”中相关条款的期限以及2016年该条款所涵盖的市场范围。

 

      欧盟普通法院指出,委员会未能证明其认定的三项条款各自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未能证明三者合在一起构成对《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的单独和持续侵犯。另外,委员会也未能证明涉案条款能够阻止广告发布商从谷歌的竞争广告平台发布广告,或能够阻止这些竞争对手进入欧洲经济区(EEA)在线搜索广告中介市场。因此,这些条款未能产生欧盟委员会裁定中所认定的封锁效应。

 

      根据普通法院的判决,委员会在评估广告商受这些条款约束的期限时,未能考虑到案件的所有相关情况。这些广告商所签署的GSA单独持续时间只有几年,即使进行了续签或延长,但也只有几年的期限。普通法院批评委员会在其处罚决定中仅考虑了这些广告商遵守GSA的累计期限,而没有核实广告商在GSA的续签或延长谈判期间是否有机会从谷歌的竞争平台发布广告,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广告商是否享有GSA的单方面终止权。此外,在维持了委员会关于上述条款所涵盖的市场的大部分调查结果后,普通法院得出结论:由于缺乏2016年的具体数据,委员会未能确定这些条款所涵盖的市场范围而产生止赎效应。最后,普通法院认为,委员会亦未能证明谷歌涉案条款阻碍了创新、维持或巩固了谷歌在涉案国内在线搜索广告市场中的支配地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来源: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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