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经营者证明被调查的协议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市场份额及条件的,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材料:
(一)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实施协议有关情况;
(二)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权关系、在相关市场的经营状况;
(三)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在协议期间的年度市场份额、年度营业额,并提供计算依据;
(四)其他能够证明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市场份额及条件的材料。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后,认为协议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立案的,不予立案调查;已立案的,终止调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前款不予立案或者终止调查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不真实信息的,或者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法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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