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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场备受关注的针对爱马仕柏金包配货制度的反垄断诉讼正走向上诉程序,该案由消费者Tina Cavalleri和Mark Glinoga于2024年3月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以下简称“地区法院”)提起。在2025年10月7日提交的一份通知中,两位原告告知地区法院,他们计划将案件提交至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以下简称“上诉法院”),寻求推翻该地区法院此前驳回其诉讼请求的裁决。
案件背景
2025年9月17日,地区法院法官James Donato驳回了原告的第二次修正起诉状,认定原告未能合理主张存在一个相关产品市场、被告在该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被告垄断行为对竞争的损害——这些是《谢尔曼法》中规定的构成搭售行为的必要要素。除了驳回了联邦法上的请求外,地区法院还拒绝对州法上的请求行使补充管辖权,从而将全案驳回。
地区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美国精英奢侈品手袋市场”的市场定义不够明确,并认定起诉状未能合理主张爱马仕在搭售产品(柏金包)方面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或在任何被搭售产品市场(爱马仕围巾、珠宝、鞋履等)中产生了反竞争效果。Donato法官强调,在没有更多证据的情况下,爱马仕优先考虑对消费额高的顾客进行配货本身并不构成垄断行为。
案件后续
原告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后,该法院将审查地区法院是否正确地将反垄断起诉标准适用于奢侈品领域,以及起诉状是否合理主张了相关市场和市场支配地位。尽管原告的上诉通知并未过多透露其即将提出的上诉论点,但根据地区法院的驳回裁定,以下几个争议焦点已然明确:
相关市场界定:地区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美国精英奢侈品手袋市场”过于模糊且缺乏经济学支持。在Donato法官看来,原告未能说明该市场有何独特性、有哪些竞争者参与其中,或者消费者如何看待相关产品的可替代性或可互换性。起诉状未能指出需求交叉弹性、价格敏感性或消费者偏好数据,以证明柏金包处于一个独立的竞争领域,而非更广泛的奢侈品手袋市场之中。
在上诉中,原告很可能会主张,在起诉阶段并不需要如此细化的市场证据,只要主张一个基于现实世界奢侈品动态、表面上合理的市场就足够了。他们可能会援引“奢侈品稀缺性”这一概念,将其定义为一种由人为限制供应、排他性和品牌信号所界定的连贯市场结构,并主张柏金包实际上存在于其自身的子市场中,因为其在声望、转售价值和获取方式方面,不存在相近的替代品。换言之,他们很可能将辩称,在驳回动议阶段,由稀缺性驱动的品类可以被认定为可识别的市场,而关于市场边界的经验证据,可以在即决判决阶段通过证据开示和专家证词来发展完善。
单一品牌情境下的市场支配地位:原告可能会强调,柏金包非凡的文化和经济地位使爱马仕即使在一个单一品牌或狭义定义的市场中也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尽管法院传统上对承认单一品牌市场持谨慎态度(如Eastman Kodak Co.诉Image Technical Services案),但原告可能会指出柏金包的封闭配货系统和转售市场表现,以此作为爱马仕能够“控制价格或排除竞争”且不受竞争品牌约束的证据。
同时,原告很可能主张,要求消费者购买爱马仕的附属商品(围巾、珠宝、家居用品等)作为获得柏金包购买资格的先决条件,构成了足够的胁迫,足以根据本身违法原则或合理原则框架认定搭售责任。在他们看来,这种“关系购买”系统将原本可能只是一种奢侈品客户关系管理实践,转变成为一种反竞争手段,即以不相关的购买作为获取独特且令人渴望的产品的条件。在上诉中,他们将主张地区法院错误地将此类指控仅仅视为“客户优先排序”,但实际上此类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为柏金包不仅具有特殊象征意义,其转售市场还存在明显的市场支配力,这使得消费者寻找同类替代产品的可能性极低。
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地区法院认可,现代反垄断法不轻易对行为直接定罪;但仅为当下分析需要,暂假定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即便如此,地方法院仍认为相关指控依据不足。原告可能会主张:若其指控的事实成立,他们已充分证明存在销售的附加条件与胁迫行为,且这些行为影响了“非微不足道”数量的被搭售产品商业活动。
对竞争的损害与对消费者的损害:仅向高消费客户提供奖励,若未在市场层面造成排他效应或损害竞争,并不足以构成违法。原告则很可能主张:被指控的行为不仅扭曲了市场需求,还强制要求消费者购买非柏金包产品作为获取柏金包的“入门条件”,进而排挤了被搭售产品领域的竞争对手。
案件意义
爱马仕铂金包案处于奢侈品销售策略与反垄断法的交叉点——这场碰撞检验了稀缺性本身是否能够成为一种市场支配地位的形式。几十年来,爱马仕等品牌一直依靠受控的获取渠道和人为培育的稀缺性来维持其声望和定价能力。柏金包或许比现代奢侈品体系中的任何其他产品都更能体现这种模式:它不仅仅是昂贵的,而且必须凭借客户关系方能获得购买资格。这种公开市场渠道的缺失正是原告所指控的反竞争行为。
如果上诉法院实质性审理此案,它将面对一个欧洲反垄断主管机构和学者们在奢侈品行业探讨过的问题:奢侈品“难以企及的光环”何时会越过界线,从而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答案可能为反垄断法如应对限制分销、客户审核以及基于购买历史的配售等现代奢侈品零售的常见做法定下基调。
对爱马仕来说,这场诉讼可能会影响其品牌形象。若上诉成功,可能会引发相关调查:一方面要收集证据,查清该公司是如何分配旗下最具标志性产品的;另一方面还要评估其“关系销售”的实际结构化程度。即便爱马仕最终打赢官司,若上诉法院的判决意见提出“奢侈品稀缺性可能属于反垄断审查范畴”,也可能打破当前的平衡——毕竟目前高端品牌是可以借着“排他性”的名义来管理市场需求的。
从更广泛的角度看,这场官司相当于对法律如何解读“用品牌地位做战略” 的一次公开检验。它抛出了一个关键问题:稀缺性和消费者的渴望感,本是从爱马仕缝第一针马鞍起就用来定义奢侈品的核心要素;可当这些要素在实际运作中,变成了阻碍其他商家进入市场的“壁垒”时,它们在法律层面还能完全不受约束吗?
来源: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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