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1月13日,欧盟委员会表示其已正式启动反垄断调查,以评估著名能量饮料公司“红牛”公司是否违反欧盟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竞争规则,非法排除、限制了能量饮料行业的竞争。
欧盟委员会已掌握的证据表明,红牛公司可能制定了范围覆盖欧洲经济区(EEA)的计划,旨在排除、限制250毫升以上规格的能量饮料在“非餐饮渠道”(即超市、加油站便利店等供消费者带走饮用的销售点)的竞争。据称,此项计划尤其针对其最直接竞争对手销售的能量饮料。
欧盟委员会认为,红牛至少已在荷兰实施该计划,因为该公司在荷兰的品牌能量饮料批发供应市场占据主导地位,并涉嫌采取两项反竞争行为:
(i)向零售渠道客户提供金钱及非金钱激励,要求其停止销售、下架竞争对手250毫升以上规格能量饮料或降低其产品陈列可见度;
(ii)滥用其在零售渠道客户处品类经理的地位,导致竞争对手250毫升以上规格能量饮料被下架或陈列受限。
通常而言,在“品类经理”的相关安排下,超市等零售商需将某类产品(如能量饮料)的营销委托给特定供应商(即“品类负责人”或“品类经理”),这些产品不仅涵盖供应商自身产品,亦可能涉及竞争对手产品。因此,品类经理可能影响商店对竞争产品的选择、陈列位置及促销策略。
这是欧盟委员会首次就供应商滥用品类经理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展开正式调查。若调查属实,相关行为则被认定为可能违反欧盟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竞争法规,欧盟委员会将优先开展深入调查。启动正式调查并不意味着确定的调查结果。
背景
红牛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奥地利的全球能量饮料制造商,通过多家子公司运营于欧洲经济区。欧盟委员会于2023年3月对红牛总部及其多家欧洲经济区子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并于2023年6月及8月至9月期间在布鲁塞尔办事处继续展开调查。
红牛公司向普通法院对授权欧盟委员会实施检查的决定提出异议,同时要求暂停在布鲁塞尔欧盟委员会办公场所的进一步检查。2023年9月,普通法院院长驳回了暂停检查的请求。2025年10月,普通法院驳回红牛对检查决定的质疑,确认该决定依据充分、基于充分证据作出,既非任意裁决也非过度反应。红牛还对欧盟委员会关于补偿其在布鲁塞尔欧盟委员会办公场所继续接受检查所产生额外费用的决定提出异议。当最初在企业场所启动的检查在布鲁塞尔欧盟委员会办公场所继续进行时,相关企业可以要求欧盟委员会补偿其因检查延续而产生的“额外费用”。此类情形下,欧盟委员会将通过决定确定补偿金额。红牛公司对此决定的异议目前尚待裁决。
《欧盟运作条约》第102条及《欧洲经济区协定》第54条禁止滥用支配地位影响贸易、阻碍或限制单一市场内竞争的行为。《欧盟运作条约》第102条的实施细则载于第1/2003号条例。该条例第11条第6款规定,当欧盟委员会启动调查程序(如当前对红牛行为的调查),成员国竞争主管机构即丧失对相关行为适用欧盟竞争规则的管辖权。第16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各国法院必须避免作出与欧盟委员会在已启动程序中拟作出的决定相冲突的裁决。反垄断调查并无法定终止期限,其持续时间取决于多项因素,包括案件复杂程度、相关企业配合欧盟委员会调查的程度以及当事方行使辩护权的情况。
来源: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