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1月27日,法国竞争管理局就Qwant公司针对微软(Microsoft)公司提起的诉讼作出终局裁决,驳回了Qwant关于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指控及采取相关临时措施的申请。这一案件聚焦于在线通用搜索服务与关联广告市场的竞争秩序,涉及搜索结果聚合这一行业特殊的商业模式,其裁决逻辑对理解数字经济领域的竞争法适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Qwant作为主打用户隐私保护的在线通用搜索引擎服务商,自2016年起即采用微软必应(Bing)的技术提供搜索结果。Qwant主张,微软通过排他性交易、捆绑销售等行为,限制其人工智能模型研发能力,并在搜索广告服务接入方面实施歧视性待遇,构成对市场支配地位及其经济依赖关系的滥用。然而,法国竞争管理局经审理认定,Qwant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核心前提——即微软在涉案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且双方之间存在符合法律要件的经济依赖关系。
从竞争法分析框架来看,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经济依赖关系构成要件两大维度。在线通用搜索市场具有典型的 “双边网络效应” 特征:一边是面向用户的免费搜索服务,另一边是通过搜索广告获取收入的盈利模式。而搜索结果聚合作为行业普遍采用的商业模式,特指不具备独立研发算法能力或技术不足以覆盖全部搜索需求的服务商,通过合同方式从谷歌(Google)、微软等头部企业获取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结果,再整合至自身平台的经营模式。除谷歌、微软外,Brave、Mojeek及Qwant与Ecosia联合成立的European Search Perspective也提供有限于自然搜索结果的聚合服务,构成了多元的市场供给格局。
在支配地位认定层面,法国竞争管理局指出,Qwant未能举证证明微软在搜索结果聚合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一方面,谷歌作为该领域的主要竞争者,其提供的聚合服务与微软形成有效竞争;另一方面,搜索结果聚合市场与搜索关联广告市场存在极强的关联性,而欧盟委员会早已明确谷歌在搜索关联广告市场具有 “超级支配地位”,这种市场格局使得微软在聚合服务领域难以形成排他性的市场控制力,不符合竞争法上关于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
在经济依赖关系的认定上,尽管微软提供的搜索结果在Qwant的营业收入中占比较高,但竞争管理局强调,经济依赖的成立需满足 “无技术或经济上等效替代方案” 等多重客观要件。事实上,Qwant自身具备独立搜索技术研发能力,且是微软聚合协议中唯一被允许自主开发搜索技术的服务商,更于2025年6月与Ecosia联合推出了基于自有技术的自然搜索结果聚合服务,足以证明其存在可行的替代选择。同时,微软必应的品牌知名度在谷歌的强势竞争下相对有限,亦不足以支撑其形成对Qwant的经济控制。此外,对于Qwant主张的排他性供应、捆绑销售、广告歧视等滥用行为,竞争管理局均以 “缺乏充分证据” 为由未予采信。
本案的裁决再次凸显了数字经济领域竞争法适用的核心逻辑: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需结合相关市场界定的关联性与动态性,经济依赖的成立需严格满足客观要件,而滥用行为的认定则必须建立在扎实的证据基础之上。对于搜索引擎行业而言,搜索结果聚合作为资源互补的商业模式,其竞争秩序的维护既要防止头部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排除竞争,也要避免以竞争法为由不当干预企业间的正常商业合作。此次裁决不仅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裁判指引,也为数字经济领域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划定了合规边界。
来源: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