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1日,由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主办的2022年年会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问题研讨会顺利举行。本次会议采取线上参会的形式,二十多位从事竞争法理论研究和相关实务工作的理事、会员和相关领导展开了热烈讨论。
2022年1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自1993年实施以来,《反不正当竞争法》经历了2017年的修订和2019年的修正,本次《征求意见稿》拟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大幅修订,由目前的三十三条增加到四十八条。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次会议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为主题,共设置四个单元,与会专家围绕四个具体议题进行了精彩发言与热烈讨论。
会议开幕式由中酒荟萃集团董事长、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副会长王仁荣主持。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会长王先林致辞,他向参会的专家学者表达了热烈的欢迎与衷心的感谢,对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在过去一年里的各项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本次会议的主题进行了解读,分析和梳理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通过修法解决的诸多问题。
会议第一单元议题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传统问题及其完善”,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总经济师、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副会长李孝猛主持。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处处长史书禄以《反法修订中执法体制条款等若干问题的思考》为题,发表了精彩的主题演讲。他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实践,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再次修订中执法机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侯利阳以《<修订草案>中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为题。他指出,此次修订依然没有解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的问题。目前诸多行为之间存在非常严重交叉与竞合,可能会对未来的执法造成困扰。《修订草案》中真正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有三类:滥用相对优势地位、修订后的“互联网条款”以及“商业数据条款”。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贸易谈判学院副院长副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应品广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总则条款评析》为题。他指出,总则部分的修订有三个典型特征:一是进一步凸显反法的公法属性,体现在增加“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目标,增加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法益,增加一般条款的行政执法权限等三个方面;二是多头执法有望得到部分缓解;三是单独引入数字经济竞争规则。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潘志成以《反法总则条款与帮助行为》为题。他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增加帮助行为条款是不适宜的。总则条款应当具有原则条款属性。然而,帮助行为仅在两处分则条款中出现,而这两处帮助行为又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渊源,没有共性。帮助行为,特别是教唆帮助行为,并不能成为独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第一单元的与谈环节,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文学国对本单元的发言作了精彩点评,并指出,征求意见稿新增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条款、相对优势地位条款、数字经济相关条款的做法仍值得商榷。
会议第二单元议题为“数字经济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副会长黄武双主持。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陶冠东以《反法中新增“社会公共利益”的具象化》为题。他指出,就本次“社会公共利益”的法条体现而言,主要集中于算法侵害、网络不正当竞争等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未被明确提及,这一设置容易使得执法者产生误解,对此应予以明确。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刘维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征求意见稿第13条-第20条的逻辑与体系》为题。他认为,征求意见稿第13条到第20条实质是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进一步类型化,但类型化标准不清晰,有待于理顺条文之间的逻辑。这些条文应该改造为五种类型:流量劫持型、不当干扰型、恶意阻碍型、数据获取型和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良以《强化算法规制 扩张平台责任》为题。他指出,与其他的几部数据立法相比,反法的基本功能在于保护竞争,准确对数据与算法不当使用、滥用行为进行类型化归纳。但同时也应注意,对算法规制的本质不是对技术本身的规制,而是在避免算法运行对已有价值或竞争秩序造成损害。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占江以《数字经济反不正当竞争法属性定位》为题,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实用主义和规范化的产物。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竞争机制失衡,在这种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更加强有力的公法要素(基本权利)支撑,实现法理结构的重塑:既避免过度干预,又要适度保护弱者参与竞争的权利。
在第二单元的与谈环节,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海峰指出,本单元的发言主题非常聚焦,针对的都是本次修订中与数字经济相关的条款。她认为,我国目前在数据方面的立法已经较为完善,本次征求意见稿中数字经济相关条款的修改主要面向的是平台,应从平台的维度看待本次修订。
会议第三单元议题为“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规制”,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副会长李剑主持。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翟魏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规制:德国范式与中国选择》为题,认为征求意见稿设置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有利于在竞争法层面实现对企业各类滥用市场力量行为的层级化监管,从而避免出现“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条适用前提过于严苛而导致的部分企业滥用市场力量的行为逃逸监管”的情形。如果我国立法机关最终设置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条款,那么还需要考虑到该条款与相关法条的兼容性和竞合性。
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安翊青以《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为题,认为治理商业贿赂执法中缺乏长期有效的制约机制。她建议将我国对商业贿赂的界定从“行贿主体视角”转变为“从受贿主体视角”,并对附赠行为和折扣行为进行规制。针对执法措施的完善,她指出应通过确立会计帐目的经常性报备和临时审查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受贿人的监管措施。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助理教授肖昱堃的报告以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新修订为切入点,梳理归纳了德国法对网络环境中的利用新技术手段的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和立法应对,与我国的相关规定做了对比分析。她认为,我国网络类型条款应避免类型化行为之间的重复而导致法律适用效果不佳,应该更加关注行为的不正当性要件的具体化。针对网络营销中存在的不作为形式的误导宣传行为,可以参考德国法中通过设定信息披露义务进行补充调整。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文以《反法修订中的“数据专条”立法思考》为题,认为数据专条立法应当注意与其他法律竞合问题,需要界定边界。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内部体系冲突问题需要协调,表现在一般条款与数据专条的关系、数据专条具体条款(第1款第1、2、3项)与第1款第4项兜底条款的关系;数据专条与第20条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的关系。
在第三单元的与谈环节,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副秘书长杜爱武指出,本单元的发言既有国际视野,又能聚焦中国问题,对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规制进行了深入探讨。他认为,征求意见稿新增相对优势地位条款的时机并不成熟,且与其他法律可能存在冲突。
会议第四单元议题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其他问题及完善”,由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副会长丁文联主持。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钟刚以《反法修改中的法律责任问题》为题,认为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涉及到大量的法律责任规则调整,如立法者拟对虚假宣传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进行更详细的界定和裁量基准的客观调整。他指出,征求意见稿在强化行政责任的基础上,设计增加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衔接,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间的边界仍需进一步厘清。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俊峰以《分立抑或融合:中国竞争法的结构重组——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为视角》为题,指出征求意见稿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延续了过去的内容,未能厘清与限制竞争行为之间的本质区别。他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很多条款的规制对象与《反垄断法》重叠,这给由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法和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法组成的二元结构的竞争法内部,带来了逻辑混乱。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国律协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专业委员会主任田小丰以《“修正抑或轮回”——关于反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商业贿赂条款思考》为题,认为征求意见稿对商业贿赂条款的修订主要是对商业贿赂执法实践的回应,但同时也引发了较大争议。他提出“完善商业贿赂定义”“明确商业贿赂表现形式”“限缩构成商业贿赂的交易相对方主体范围”以及“明确反商业贿赂合规要求,区分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等修订建议。
联合利华个人护理产品业务及营养食品业务北亚区总法律顾问李磊对征求意见稿中的混淆行为条款、商业贿赂条款、相对优势地位条款、虚假宣传罚款起点降低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在第四单元的与谈环节,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兰磊指出,本次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大量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缺乏清晰的、统一的分析框架。他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应当给企业预留自由竞争的空间,除少数应禁止的行为外,不应过多干涉企业的经营行为。
四个单元的精彩发言过后,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秘书长丁茂中主持了本次会议的闭幕式。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浙江理工大学特聘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名誉会长徐士英对本次大会进行了会议总结。她指出,本次会议汇聚了来自理论与实务界的专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非常深入的探讨,提出了大量具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同时,她也对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的未来发展提出了期待。
来自研究会的理事、会员和其他嘉宾五十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虽然由于疫情影响,本次年会采取线上会议的方式进行,但实际效果非常好,流程顺畅,干货满满,与会者都感觉收获很大。
(喻张鹏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