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0日,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2023年年会暨竞争治理前沿问题研讨会在上海交通大学徐汇校区202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会议由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主办、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承办,二十多位从事竞争法理论研究和相关实务工作的理事、会员,就“竞争政策前沿问题”、“反垄断法前沿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前沿问题”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前沿问题”四个单元进行了精彩发言与热烈讨论。
论坛开幕式由中酒荟萃集团董事长、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副会长王仁荣主持。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会长王先林致辞,他向参会的专家学者表达了热烈的欢迎与衷心的感谢,对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理事、会员在过去一年里的各项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本次会议的四个单元主题进行了解读。
第一单元 竞争政策前沿问题
会议第一单元议题为“竞争政策前沿问题”,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总经济师、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副会长李孝猛主持。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侯利阳以《公平竞争审查视域下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冲突与协调》为题,发表了精彩的演讲。他指出,在公平竞争政策审查视域下,所有影响竞争政策的产业政策都是违法的,但有例外豁免,而该例外基本上难以执行。在产业政策中,行业规制和政府补贴常引发争议。一方面,他以爱尔兰出租车行业规制为例,表明设定本地性准入条件未必会限制竞争。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补贴陷入了“完全不补贴”和“实施非歧视性补贴”的困境。他以美国电影行业规制、欧盟的反国家援助为例,强调政府补贴不一定会限制竞争,并且,由于政府补贴存在行业间影响,公平竞争审查本身存在理论悖论。就上述问题,他从例外豁免和程序保障机制两个层面提出解决路径。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张占江以《隐私抗辩的反垄断经济学》为题,探讨了在反垄断法框架下如何保护隐私的问题。他以“苹果案”为例,指出“苹果”的经济分析存在以下漏洞:经济效果事实证据不足、横纵向限制竞争效果存在差异、跨市场于影响有不确定性。他认为,反垄断法框架内的隐私保护,是基于对竞争的保护,但要避免反垄断法万能论。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贸易谈判学院副院长、副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应品广以《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交织视角下的补贴规制》为题。首先,他分析了贸易政策框架下的补贴规制,包括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欧盟反补贴条例、美欧日三方联合声明;其次,他从欧盟国家援助控制制度、欧盟《外国补贴条例》、中国《反垄断法》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分析了补贴规制的竞争政策转向;最后,他认为,在国内法视角下,要同时考虑竞争合规和贸易合规,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就国际补贴规制扩张作出国内法的回应;在国际法视角下要积极参与跨境补贴的建构等。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陈肖盈以《人工智能领域专利发展的竞争政策应对——中日比较》为题,探讨了竞争政策如何回应人工智能的问题。第一,日本人工智能专利涉及核心专利和应用专利两个方面,人工智能核心专利竞争力日趋不足,而传统头部企业引领了应用专利的发展。第二,她从经济、社会和数据基础三个方面分析了日本人工智能领域专利发展的阻力。第三,她从整体布局、人才、数据层面阐释了人工智能领域专利发展的竞争政策应对。
在第一单元的与谈环节,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副会长李剑作了精彩点评。他认为,目前借助经济垄断的框架去分析行政垄断下的限制竞争行为存在缺陷,希望今后有新的分析框架。以及,隐私保护本身不适合作为抗辩理由,隐私保护和竞争之间可能存在悖论。
第二单元 反垄断法前沿问题
会议第二单元议题为“反垄断法前沿问题”,由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副会长丁文联主持。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翟魏以《德国反垄断法“亡魂”理念的复活与反思》为题,阐述了德国对“是否应当系统性转换反垄断规制范式,赋予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在无需考虑企业是否实施滥用行为的情形下对企业进行分拆的新型权限”的理解分歧与发展,并分析了其对我国反垄断的启示。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潘志成以《经营者集中申报简易案件的选择标准》为题。他将美国HSR合并交易申报和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简易案件进行了充分的对比,提出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简易案件之选择标准的改善路径。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助理教授肖昱堃以《比例原则视角下的反垄断行为性救济——以独家版权交易的反垄断规制为例》为题。她考察了2021年至2023年市场监督总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得出反垄断处罚重制裁、轻行为救济的结论。接着,她将比例原则适用于“知网案”的反垄断行为性救济分析,认为比例原则的适用可以兼顾反垄断执法目标的实现和当事人利益保护。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讲师宁度以《版权独家授权的反垄断法分析》为题。他认为,对版权独家授权的反垄断分析,要回到独家交易的反垄断法规制框架中。他从反竞争效果等角度分析了独家交易的竞争损害逻辑,进而提出版权独家授权的违法性判断须考量封锁能力、提价能力、竞争效果的促进等方面。
在第二单元的与谈环节,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海峰进行了精彩点评。她指出,如何动态调整经营者集中的申报门槛,是今后要和经济学学者联合研究的主题。以及,在比例原则适用反垄断行为性救济的过程中,还要关注正当性和相称性的问题。
第三单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前沿问题
会议第三单元议题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前沿问题”,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副会长黄武双主持。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袁波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数据保护规则的反思与重塑——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数据专条”的展开》为题。首先,他指出反法保护的数据客体是商业数据,其构成要件包括合法性、商业价值性和管理性。但他对管理性要件提出质疑,因为其有损经营者对其数据进行自主管控的权益、有悖产权激励效应与数据类型化保护要求等。接着,他认为对约定类的数据获取协议应当用民法合同编解决,对于非约定类的已经被商业道德的实质性审查所涵盖,不应在“商业数据专条”作保留。最后,他分析了实质性替代规则的不足。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主任安翊青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扩展——以德国法不可合理期待的骚扰为例》为题。她从电话骚扰的例子引入,认为不正当竞争手段变多对反法来说是个新的挑战。同时,她结合实务中的案例,就法条的扩展解释空间、平台和第三方责任扩展等问题展开了讨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良以《直播带货的反垄断问题》为题,探讨了直播带货行为能否从“二选一”的角度进行规制的问题。他认为,商家和直播带货的主播之间是代理关系,而非垄断协议的关系。并且,主播带货在各个细分市场中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王律师表示,希望今后在理论和实务界就直播带货的反垄断问题有新的发展。
第三单元的与谈环节,由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副秘书长杜爱武进行点评,他就数据确权、举证责任、直播带货行为等问题展开探讨。
第四单元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前沿问题
会议第四单元议题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前沿问题”,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副会长李剑主持。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俊峰以《公平竞争审查对象主体的扩容》为题。他指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被规制的主体为行政主体和其他法定行政管理职能组织,但在实践中,“意定型公共职能组织”、“法定型公共职能组织”这两种享有行政职权的非行政组织,并未被纳入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他认为,公平竞争审查的被规制主体范围应当扩容。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钟刚以《地方财政与公平竞争审查》为题。他指出,根据税收法定的特性,税收无需在公平竞争审查框架下讨论。而财政支出中涉及市场的事项,必须在公平竞争框架下讨论。他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地方财政改革与公平竞争评估的共同目标都是统一大市场,政策制定的过程应合理化、减少并规范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并将竞争机制引入财政补助;第二,应当在财政体制改革中遏制地方政府的不当利益诉求;第三,以“求同存异”的方式保护合理的地方诉求。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云开以《政企合作的公平竞争审查——以政企合作协议为聚焦》为题。一方面,他指出PPP在市场准入、优惠政策方面存在问题,而目前的政策文件已对部分问题有所解答。另一方面,他从竞争法、行政法和民商法视角,对地方招商引资“惠强惠大惠新”的招商引资协议进行考察。
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特聘研究人员白金亚以《公平竞争审查中特定经营者识别的规则与例外》为题。首先,他以“奖补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挂钩”的司法案例为引,指出了特定经营者识别存在的问题,以及识别的基本规则。接着,他结合规范与实践阐述了特定经营者的意定例外和法定例外。
第四单元的与谈环节,由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教授张骏进行点评。他认为本单元的讨论体现了多元的研究视角,反映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深入交流,希望今后理论界能更加关注制度细节,为实务发展提供更好的理论指引。
四个单元的精彩发言过后,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秘书长丁茂中对本次大会进行了会议总结。他表示本次大会圆满成功,感谢研究会会员、理事带来的精彩演讲,以及承办单位的付出。同时,他也对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的未来发展提出了期待。至此,本次会议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詹韫如
图:段紫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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