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
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平台经济行业市场竞争状况评估
发表时间:2021-09-15 阅读次数:124次

 

   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和撮合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互联网平台经济是由互联网平台来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经济形态。

 

   1.行业竞争状况

 

   关于市场结构。总体来看,平台经济行业的市场结构较为集中,头部企业流量优势明显。从网络零售、社交网络等平台经济行业细分领域来看,也普遍呈现高度集中的市场结构,头部企业基于自身主导业务不断向其他领域拓展。不同平台根据具体业务不同,面临的竞争约束也有所区别。

 

   关于竞争特点。平台经济存在区别于传统经济的特点,采用非对称定价结构,存在跨边网络效应,平台承担市场参与者与组织者的双重角色,数据驱动与跨界竞争特点显著,价值创造模式从线性向生态化转变。在竞争策略与手段上,平台通常以网络效应为核心展开,在平台启动阶段,通过优惠、免费、补贴等方式吸引用户;平台成长与成熟阶段,通过为用户创造更多价值,提升平台撮合交互的质量,提升用户黏性。

 

   2.相关行为评估

 

   (1)垄断协议行为

 

   在平台经济中,算法能帮助经营者更快地发现潜在的共谋者,迅速且高频地交换、匹配价格并及时监督共谋者的履约情况,有助于经营者之间达成横向垄断协议。

 

   平台经营者实施最惠国待遇条款,即上游供应商向平台经营者承诺或平台经营者要求上游供应商给其提供等于或优于其他竞争平台的交易条件(尤其是价格),可能构成纵向协议。

 

   平台企业组织双边或多边群体进行交互和匹配,平台又扮演了市场组织者的角色,对价格机制、交易机制、竞争机制等进行设置与干预。以平台企业为轴心,平台一侧参与主体为辐条,借助算法等技术工具,可能达成具有垄断协议效果的轴辐协议。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

 

   平台经济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以结合一段时间内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经营者控制商品交易条件的能力、平台用户对平台的依赖程度、相关市场竞争的充分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并有效参与市场竞争的难易程度、经营者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能力等因素来综合进行分析。

 

   在平台经济行业,现阶段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行为主要包括要求平台一侧用户“二选一”的限定交易行为,对竞争者实施屏蔽、设置限制性条件的拒绝交易行为,通过大数据和算法实行“千人千面”差异化定价的差别待遇行为,将不同的产品/服务捆绑推销的搭售行为等。

 

   (3)经营者集中行为

 

   一是关于市场份额。在传统市场,市场份额指标一般是计算市场价值占有率或者市场容量占有率。但是,在平台经济市场,部分领域对平台一侧用户采用免费模式,而且用户下载数量、注册人数等与实际使用产品的用户数量存有较大的差异。因此,传统的市场份额指标在平台经济领域存在一定适用难度,应综合考虑活跃用户数、用户的访问量和浏览量等流量指标。

 

   二是关于竞争分析的考虑因素。对平台经济行业经营者集中需要重点关注集中后经营者对相关数据的获取与掌控,是否会成为下游经营者发展的障碍;集中后经营者对相关应用下载、营销推广渠道的掌控力;集中后经营者是否会以提高产品价格、降低产品质量、减少消费的选择等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互联网头部平台企业对中小企业的并购,是否可能抑制创新、消除其可能面临的竞争约束等。

 

   三是关于救济措施。从域外经验来看,平台经济行业经营者集中案件的救济措施可以考虑以行为性救济为主、结构性救济为辅,将股权剥离作为结构性救济措施的首选,行为性救济措施包括要求平台经营者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提供产品或服务,开放关键数据、关键信息等对市场竞争必不可少的要素,不得不合理干预用户的选择权等。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我国平台经济行业涉及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使用其指定平台的服务。

 

   3.政策建议

 

   一是完善相关立法,充分发挥法律的引导与规制作用。二是不断加强执法,为平台经济发展创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发挥司法作用,推动反垄断纠纷“定分止争”。四是坚持全球视野,增强“中国方案”影响力。五是系统推进治理,不断提升平台经济治理效能。六是加强社会共治,进一步发挥“软法”的作用。七是发挥企业作用,推动平台经济行业稳步发展。

 

(来源:微信公众号“竞争法与商业战略”,本文节选自《中国反垄断年度执法报告(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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