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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太平湖七家游船公司涉垄断被罚42万,有企业被宽大处理
发表时间:2023-01-06 阅读次数:131次

      景点游船也会发生垄断?1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开披露今年首起反垄断案件,涉及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的游船服务。

 

      根据公开资料,太平湖是位于黄山旅游区的4A级景点,拥有丰富的自然景观资源。此次涉案的七家游船公司均经营着太平湖水上运输客运服务。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材料后,于2019年11月开始立案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涉案的七家游船公司多次就水上客运经营事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于2019年9月签署《太平湖游船公司联合经营协议》。


     上述协议约定,七家游船公司的客船和快艇统一挂牌、轮流出航、排队经营,并就游船客运价格、出航成本费用达成统一,所获得的收入及利润按照各家游船公司船只所占比例进行分成。


      行政处罚书显示,在2019年10月1日到12月4日期间,七家游船公司联合经营的船票收入合计约300万元。七家公司均按照协议执行,因此没有出现因违反约定被处罚的情形。


      在此之后,七家游船公司解除了联合经营协议,自行停止了相关行为,进行自主定价经营。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认为,涉案公司的行为不仅使太平湖游船客运经营者失去自主定价的权利,同时使太平湖游船客运市场失去优胜劣汰机制,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执法机构认定,这一行为已构成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以及“分割销售市场”的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
 

      七家游船公司均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且被处以2018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合计共被罚没429040.79元。
 

      其中,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游船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监管部门申请了宽大处理。鉴于该公司是第一个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同时是此次垄断协议的发起人,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相关规定,执法机构决定对该公司的罚没金额按20%的幅度予以处理。

 

作者:黄慧诗

 

来源:反垄断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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