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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发布《网络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审查指南》
发表时间:2023-01-17 阅读次数:256次

      2023年1月12日,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KFTC)发布《网络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审查指南》(以下简称《审查指南》),《审查指南》自1月12日起施行。KFTC强调,《审查指南》并非新设规则,是以积累的网络平台领域的执法案例等为基础,将现行《规制垄断与公平交易法》中规定的滥用垄断行为的审查标准具体化后的成果。《审查指南》在市场界定上考虑网络平台领域的特点,提出市场支配力评价标准等,提高执法的可预测性,同时通过具体事例举例说明存在限制竞争隐患的典型行为类型,以期为预防国内外大型平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做出贡献。

 

      《审查指南》的特点在于,一是并非在网络平台领域新增的规则,而是根据既往执法案例等情况规定判断是否属于现行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必须考量的因素;二是《审查指南》充分反映了网络平台领域特点,完善了现行以传统行业为导向的限制竞争行为审查标准;三是注意到了在网络平台领域的倾斜效应(tipping effect)等限制竞争因素,还均衡地反映了增进消费者福利、促进革新等考量因素。

 

     在主要内容上,1.《审查指南》适用于审查网络平台经营者的行为是否符合现行《公平交易法》第五条相关规定;

 

     2.明确了网络平台的主要特性包括:①交叉网络效应、②规模经济、③数据的重要性等,并由此说明了早期抢占多数用户的平台可能会出现更多用户集中的倾斜效应,由于业务市场进入壁垒加强,新平台的进入变得困难等垄断性结构也会被固定化。

 

     3.《审查指南》明确了判断网络平台行为违法性的考虑事项。

 

     一是在市场界定环节,(1)考虑到网络平台的多边性,提出了是将平台的各面划分为多个市场还是归为一个市场的判断标准。(2)明确即使是免费服务,只要平台经营者与用户之间发生价值的交换(交易),也可以划定相关市场。(3)技术发展速度、研究开发状况等动态特性应在界定相关市场时予以考虑。

 

     二是在评估市场力量环节。在判断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时,可综合考虑:(1)交叉网络效应、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等效应下是否存在进入市场壁垒;(2)经营者是否发挥连接多数用户的中介作用,同时控制对主要用户群体的访问渠道的影响力(守门人);(3)今后出现新服务的可能性、研究开发现状及技术发展的可能性等;(4)免费服务等不适合以销售额为基准计算市场份额时,考虑用户数、使用频率等作为替代变量。

 

     三是在评估限制竞争影响环节,《审查指南》也对应考虑的影响因素做补充:(1)基本原则是,明确规定限制竞争效果和提高效率效果同时发生时,通过比较两个效果来审查是否违反法律。(2)考虑服务多样性减少、质量下降和用户成本上升、阻碍创新等价格、产出以外的竞争限制效果。(3)不仅考虑目前具有支配力的市场,还考虑与之相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市场的竞争状况所产生的效应。(4)即使将平台服务的各个方面划分成不同的市场,也可以在评估限制竞争效果时考虑它们之间的关联。(5)是否会促进创新从而增进消费者福利,反之是否会产生阻碍创新的效果等。

 

      4.列举了可能限制竞争的主要行为类型。《审查指南》规定,在线平台领域存在限制竞争隐患的主要行为类型为:①限制多归属(multi-homing)②要求最惠待遇(MFN:Most Favored Nation)③自我优待(self-preferencing)④捆绑销售。另外,根据不同的类型,将《公平交易法》上可适用的条款和判断违法性时的考虑因素具体化,同时以实际案例为基础举例说明,以帮助事业者理解。

 

来源:社科大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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