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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州法院对联合利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判决
发表时间:2023-01-23 阅读次数:162次

     意大利竞争和市场管理局(AGCM)曾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决定,认定联合利华意大利公司滥用其在意大利冰淇淋市场的支配地位。但是,联合利华被指控的滥用行为并非由该公司所为,而是由其产品的独立分销商所为,因为独立分销商与销售网点的经营者签订了排他性条款。AGCM认为,独立分销商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或至少限制了竞争经营者根据其产品的优点进行竞争的可能性。

 

     在调查过程中,AGCM认为没有必要对联合利华提交的以证明其有关做法对其竞争对手没有排除竞争效果的经济研究报告进行分析。理由是,如果存在排除条款,这些研究报告就无关紧要,因为处于支配地位的企业使用这些条款就足以证明滥用这一行为。最终,AGCM对联合利华公司处以60668580欧元的罚款,理由是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了《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102条。联合利华针对该决定提起的诉讼被一审法院全部驳回。意大利国务委员会在审理上诉时,将案件提交法院,请法院根据AGCM的决定就欧盟竞争法的解释和适用作出初步裁决。

     

      法院在其判决中规定了《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102条所述的禁止滥用支配地位的详细规则,该规则同样适用于处在因合同而形成的分销网络中的企业,法院还明晰了国家竞争主管部门承担的举证责任。

 

     首先,法院认为,作为联合利华等处于支配地位的生产商分销网络一部分的分销商的滥用行为,如果确定该行为不是由其分销商独立采取的,而是由该生产商单方面决定并通过这些分销商执行的,则可以根据《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102条将其归咎于该生产商。此时,分销商以及由分销商与主要经营者组成的分销网络必须仅仅是执行该生产商商业政策的工具。如本案所述,处于支配地位的生产商的经销商必须要求销售网点的经营者签署由该生产商提供的标准合同,其中包含有利于其产品的排他性条款。

 

     其次,法院回答了以下问题:为了适用《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102条,在诉讼程序中,竞争主管部门是否需要确定分销合同中的排他性条款具有将与处于支配地位的企业具有竞争关系的竞争者排除在市场外的效果,以及该主管部门是否需要详细审查由该企业提供的经济研究报告,特别是该报告是基于“有效的竞争者检验”的情况下得出的。法院指出,如果被控行为在成本结构、创新能力或质量方面对与该行为实施者的竞争者产生了排他性效果,或者该行为是基于使用“正常”竞争范围以外的手段,则可以确定是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此时,竞争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行为的所有相关事实情况,包括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在辩护中提交的证据所强调的情况,来证明其行为的滥用性质。若企业提交能够证明其行为不会产生限制性效果的证据,那么竞争主管部门有义务审查该证据。

 

     最后,法院指出,在初步裁决中明确提到的“有效的竞争者检验”只是评估企业行为是否能够产生排除竞争效应的若干方法之一,竞争主管部门没有义务主动使用该方法去发现企业的违法滥用行为。但是,若是相关企业在行政程序中提交,则要求竞争主管部门评估这些证据的证明价值。

 

     本案中,法院认为,若要认定生产商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那么分销合同中的排他性条款必须具有排他性效力,能够将相关竞争主体排除在相关市场之外。另外,竞争主管部门有义务对被诉企业提交的证据进行评估,进而判断其是否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实际效果。

 

来源: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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