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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反垄断部分)
发表时间:2024-02-24 阅读次数:109次

 

 

最高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

 

 

(2023)

  为集中展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法庭从2023年审结的4562件案件中筛选96件案件,提炼104条要旨,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现予发布,供社会各界研究和参考。

 

 

五、垄断案件

 

 

  85.垄断协议固定价格的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29号

 

  【裁判要旨】固定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所涉及的固定价格方式,不仅包括固定最低价格或者直接确定具体价格,还包括固定价格幅度或者固定能够据以间接控制价格的计算方式、标准等。

 

  86.轴辐协议的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315号

 

  【裁判要旨】反垄断法语境下的轴辐协议,是由轴心经营者与上游或者下游的多个轮缘经营者分别达成相互平行的纵向协议,轮缘经营者之间通过处于中心位置的轴心经营者的组织、协调达成横向合谋,在轴心经营者与轮缘经营者的共同作用下,实现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轴辐协议本质上是轮缘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如果轴心经营者组织轮缘经营者达成、实施横向垄断协议的主观故意明显,则应当审查判断其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如果轴心经营者为轮缘经营者达成、实施横向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则应当审查判断其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87.相关技术市场的界定以及市场力量的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482号

 

  【裁判要旨】在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认定时,根据具体案情可能需要界定由行使知识产权所涉及的技术和可以与之相互替代的同类技术之间相互竞争所构成的相关技术市场。在相关技术市场存在多个竞争性技术的情况下,如果实施有关技术的下游产品的市场份额能够更为准确和方便地反映相关技术市场的竞争状况,则可以依据该下游产品市场份额评估该技术经营者在上游技术市场中的市场力量。

 

  88.下游市场间接竞争约束对中间投入品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影响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140号

 

  【裁判要旨】判断中间投入品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时,经营者面临的实际竞争约束既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如果下游市场的间接竞争约束能够对中间投入品经营者的行为产生足够影响,则在中间投入品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时,亦应充分考虑间接竞争约束。

 

  89.不公平高价行为的认定和规制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140号

 

  【裁判要旨】对于不公平高价行为的认定和规制应当特别审慎,一般可以先分析高价行为所处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和创新风险,明确需要考量的因素及其重点;继而借助收益率分析、利润分析、价格比较分析等经济分析手段,初步认定被诉价格是否属于不公平高价;最后从竞争效果、消费者福利两个方面复验初步结论并最终作出认定。

 

  90.知识产权行使与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认定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140号

 

  【裁判要旨】当被诉垄断行为涉及有效知识产权的行使时,对被诉垄断行为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分析需要考虑依法正当行使知识产权所必然带来的效果。如果所谓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是依法正当行使特定知识产权的必然结果,且未超出法律赋予该知识产权的合法效力范围,则其并不属于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91.拒绝交易行为的停止侵害责任承担方式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42号

 

  【裁判要旨】如果在拒绝交易行为发生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与被拒绝的交易对象之间曾经存在相关交易,特别是形成过相对稳定的交易关系,则可以根据原告请求,判令该经营者恢复与被拒绝的交易对象之间的交易。

 

  92.拒绝交易行为的损害赔偿计算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42号

 

  【裁判要旨】因拒绝交易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其中,可得利益损失一般是指交易相对人因为被拒绝交易而减损的预期利益;认定这部分损失时,交易相对人必须具备明确的预期利益,例如在被诉行为发生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与被拒绝的交易相对人之间存在长期交易关系;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原则上应当从可得利益总额中扣除进行相关交易的必要交易成本。

 

  如果被拒绝的交易相对人有证据证明拒绝交易行为已经给其造成损失,但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被拒绝的交易相对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根据拒绝交易行为持续时间、影响程度,结合其他同行业经营者在同类交易中的获利情况,综合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93.仅诉请确认特定行为构成垄断时的处理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131号

 

  【裁判要旨】原告起诉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的特定行为构成垄断,而不请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该类起诉不具有诉的利益,即其不具有诉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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