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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就《排他性滥用指南》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发表时间:2024-08-03 阅读次数:158次

      2024年8月1日,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就《排他性滥用指南》(Guidelines on exclusionary abuses of dominance.)(以下简称“指南”)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所有利益相关方可在2024年10月31日之前提交对《指南》草案的意见。欧盟委员会计划于2025年期间根据本次公开征求的意见,最终确定《指南》内容。

 

      《欧盟运行条约》(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FEU”)第102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将竞争对手排除在市场之外的滥用行为。这种排他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行为类型包括掠夺性定价、利润挤压、独家交易和拒绝交易等。

 

      执行《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是确保竞争有效运行的关键,是确保所有企业获得公平竞争机会以及确保消费者能够从竞争性市场中获益的关键。然而,《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是欧洲竞争法中目前唯一没有《指南》明确其适用的领域。

 

      在市场不断发展,各⾏业市场集中度不断提⾼,以及欧盟经济的数字化,强⼤的⽹络效应和“赢家通吃”的格局⽇益普遍的背景下,欧盟委员会于2023年3月27日启动了起草《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认定指南》的程序,并向社会公众发起了“证据征集”(Call for Evidence)活动。本次征求意见的《指南》草案已对此前的“证据征集”进行答复。

 

      《指南》草案旨在根据欧盟委员会在执行《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方面取得的丰富经验,反映欧盟委员会对欧盟法院关于排他性滥用的判例法以及欧盟委员会具体实践的解读。这将有助于提高《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的法律确定性,从而促进欧盟委员会、国家竞争主管机构以及法院对《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的统一适用,使消费者和企业受益。

 

      具体而言,《指南》草案就有关企业排他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各种关键问题提供了指导,包括:

 

      ① 竞争法执法的目的和欧盟法律下的消费者福利概念,包括与排他性滥用有关的概念。

 

      ② 评估单一和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原则。

 

      ③ 确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排他性滥用的一般原则,特别是关于“实质竞争”和“排他性效果”的概念。

 

      ④ 证明某项行为能够产生排他性效果的必要证据。具体而言,《指南》草案确定了:(i)需要证明能够产生排他性效果的行为类别;(ii)需要证明极有可能具有排他性效果的行为类别;(iii)本质上会产生排他性效果的行为类别。

 

      ⑤ 确定行为具有产生排他性效果的能力的实体法律标准。

 

      ⑥ 确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特定行为是否构成排他性滥用的分析框架。《指南》草案区分了:

      

      (i)受欧盟判例法规定的特定法律检验标准约束的行为(即独家交易、搭售和捆绑销售、拒绝交易、掠夺性定价和利润挤压);(ii)不受特定法律测试约束的行为(即有条件折扣、多产品折扣、自我优待和准入限制)。

 

      ⑦ 评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能提出的客观依据的一般原则。

 

来源: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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