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
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
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2020年年会暨《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与完善问题研讨会顺利举行
发表时间:2020-12-03 阅读次数:3495次

 

  2020年12月1日,由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上海律协竞争与反垄断业务研究委员会主办,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承办,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2020年年会暨《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与完善问题研讨会在上海顺利举行。来自上海及其他地方竞争法学界、竞争执法机构以及律所和企业界的代表九十余人参加了会议。

 

  我国1993年出台和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过了2017年的修订和2019年的修正,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检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于今年10月通过了修订后的《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次会议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与完善的问题研讨”为主题,除开幕式外还设置了四个具体议题,与会专家围绕这些议题进行了精彩发言与热烈讨论。

 

  会议开幕式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浙江理工大学特聘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名誉会长徐士英主持。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会长王先林首先致辞,他向参会的专家学者表达了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就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过去一年多的发展情况向大家作了介绍,并对本次会议的主题进行了解读,表示研究会今后在继续重视反垄断法的研讨外,也更多地关注和重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研讨。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杨波在致辞中指出,上海律师在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中做出了重要贡献,实务中的问题也需要理论上的指导,本次会议的价值就在于加强学术界与实务界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研究和交流,从而共同推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的完善。

 

  会议第一单元议题为“最新动态:《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与完善”,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副会长李剑主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反不正当竞争处吴心旷处长通过视频发表演讲,指出在互联网时代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而且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有些平台一端联系经营者,一端联系消费者,也对公共利益产生了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次的执法检查也表明,有必要推动行政规章、地方配套法规的制定和司法解释的更新。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反不正当竞争处李英敏副处长介绍了将于2021年实施的《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基本内容,《条例》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下位规范,主要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尤其是兜底条款做出了细化,在不少方面具有特色和亮点。

 

  会议第二单元的议题为“政策视角:《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与完善”,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院长、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副会长黄武双主持。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文学国发表了主题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政策取向”的演讲。他表示,早期的反不正当竞争政策旨在保护诚信经营者,而当下的竞争政策发生了转变,其核心理念在于构建一个不被扭曲的公平竞争市场机制。应当在确立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前提下保障竞争执法,防止出现执法力度上的波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占江发表了主题为“不正当竞争认定的谦抑性”的演讲。他表示,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条款,尤其是一般条款,应保持其谦抑性,最大程度地让位于市场机制本身。竞争优势存在权力化的倾向,由此出现了强者优先的认定逻辑。《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自身定位为类似负面清单的行为管制法。判定竞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应通过利益衡量方法体现出不受扭曲的竞争标准。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院长助理侯利阳发表了主题为“互联网干扰行为的认定——基于两个案例的思考”的演讲。他通过“百度诉搜狗案”及“爱奇艺诉搜狗案”,归纳出判断互联网干扰行为的基本原则:互联网干扰行为是互联网行业的常态;即便对竞争对手造成损害也不必然违法。在行为违法性的判定上需要考虑基层应用是否避让竞争对手功能展示、是否对竞争对手造成实质性妨害或破坏、是否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三方面因素。

 

  在第二单元的与谈环节,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区法务总监李磊指出,商业贿赂在实务中执法机构存在不同的认定思路。对于奖励交易对象员工的行为是否应被认定为商业贿赂仍有待商榷。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伟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应保护落后的商业模式,相关竞争政策与法规的完善需要法律人的共同努力。竞争法中也有引入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空间。

 

  会议第三单元的议题为“制度视角:《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与完善”,由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副会长丁文联主持。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钟刚发表了主题为“违法成本与效果评估——虚假宣传执法中的两种声音”的演讲。他指出,现在对虚假宣传的执法中存在一种观点:20万的罚款起点过重,不利于小微企业的发展;也有学者认为执法应着眼于行为的违法程度,而非行为人的责任承担能力。他认为罚款过重的问题需要考虑区域经济差异及企业活力的释放,在罚则技术上可借鉴对混淆行为的处罚规则。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贸易谈判学院副教授、副院长、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应品广发表了主题为“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主体与执法体制的思考”的演讲。他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的保护逐渐由间接保护变为直接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承认了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但并未赋予消费者足够的诉权。应改变消费者的弱势观念,在未来可引入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在执法体制上可探索竞争执法与行业执法的协同执法制度,以解决多头执法的问题。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刘维发表了主题为“《反不正当竞争竞争法》第12条的不足与完善”的演讲。他指出,网络具体条款适用比例偏低的主要原因在于类型化不足,所以只能下沉到一般条款中。对于此类问题的补救要注意三点:将竞争机制的损害作为根本标准,竞争机制的利益优于经营者利益,用户利益优于经营者利益。

 

  在第三单元的与谈环节,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安翊青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执法中可以设定一些具体的执法标准,以弥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抽象性缺点。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副秘书长杜爱武指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能处理的地方应该从民法侵权理论中找寻规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行政执法介入的界限不明晰容易导致执法逼迫,因此需要严格限制行政机关的行为。

 

  会议第四单元的议题为“实施视角:《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与完善”,由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秘书长丁茂中主持。

 

  美团点评竞争合规中心主任丛大勇发表了主题为“美团竞争合规与自治实践”的演讲。他介绍了美团的基本合规制度,合规对象包括合规部门、合作者及员工。美团重视合规培训与宣传,还会经常聘请外部专家。竞争合规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管控。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林文发表了主题为“第12条难以治理二选一”的演讲。处理“二选一”时约谈成常态,但这并不是一种法律处理方式。建议在用《反垄断法》规制“二选一”时则要杜绝选择性执法。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罗洁指出,不正当竞争的影响范围需要得到明晰界定,行业协会应当多倾听市场尤其是小微企业的意见,并及时将市场竞争状况向执法机构反馈。

 

  在第四单元与谈环节,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王小兵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部门法存在很多交叉,此时应透过其他部门法审视竞争行为的正当与否。《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具体适用时容易存在要件混淆的问题,在后续修订中,可予以完善。中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邱靖指出考察交易相对方时引入了穿透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可在修改中予以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后续修改中也可以多体现行业因素。互联网经济实际是互联网搭载行业,《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中可导向“互联网+行业”模式。

 

  自由交流阶段,全球经济学咨询公司董事、总经理张艳华对相关问题的经济学分析作了简要介绍,并就相关问题与演讲嘉宾进行了互动。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刘晓海重点结合了德国的经验阐述了其对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个单元的精彩发言过后,百威亚太区副总裁及百威中国董事长、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副会长王仁荣主持了本次会议的闭幕式。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协竞争与反垄断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田小丰对本次大会进行了会议总结。他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日常中适用最为普遍的法律之一。本次论坛就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中的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从政策、制度、实施三方面视角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全面地剖析。本次会议可以成为日后法律修订的有益借鉴。

 

  至此,本次会议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方翔、曹汇、夏江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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