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
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
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2021年年会暨平台经济的竞争治理问题研讨会顺利举行
发表时间:2021-12-11 阅读次数:4543次

 

  2021年12月11日,由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主办、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承办的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2021年年会暨平台经济的竞争治理问题研讨会顺利举行。本次会议采取线上参会的形式,邀请多名从事竞争法研究的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代表展开了热烈讨论。

 

  作为数字经济中的一种特殊形态,平台经济以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不仅有利于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也有利于提高国家治理的智能化、全域化、个性化、精细化水平。坚持平台经济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既是保障企业创新和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应有之义。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次会议以“平台经济的竞争治理问题”为主题,共设置了四个单元,与会专家围绕四个具体议题进行了精彩发言与热烈讨论。

 

  会议开幕式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副会长黄武双主持。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会长王先林首先致辞,他向参会的专家学者表达了热烈的欢迎与衷心的感谢,对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在过去一年里的各项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认为平台经济的竞争治理应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竞争与创新兼顾。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主任、二级巡视员吴以扬在致辞中指出,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是上海市法学会直属的专门从事竞争法研究的学术组织,也是国内地方法学会中最早成立的竞争法研究会之一。他认为,强化反垄断不仅有助于促进平台经济和平台企业发展,也有助于推动我国参与和掌握国际数字经济、数字技术和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权,进而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今年的年会选择平台经济的竞争治理作为研讨主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会议第一单元议题为“平台经济的竞争治理之政策与执法”,由百威亚太区副总裁及百威中国董事长、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副会长王仁荣主持。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和价格监督检查办公室主任王峥认为,平台经济的竞争治理在过去一段时间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且这种热度会一直持续。平台经济关系到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面对平台自然垄断与强者恒强的特征,加强反垄断监管成为关键。他介绍了上海在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方面取得的成绩和面临的挑战,认为竞争主管部门在加强执法的同时还应引导企业做好竞争合规工作。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副处长李英敏对近阶段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执法动态进行了梳理,并对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取得的成效展开了介绍。她提出,一些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借助平台商业模式和互联网技术的“外衣”,在违法性认定上造成了困难,并可能与反垄断法、广告法等其他部门法的规范存在交叉,如何做好法律适用的衔接工作是未来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会议第二单元的议题为“平台经济的竞争治理之反垄断问题”,由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文学国主持。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侯利阳以《反垄断法在平台领域适用的局限性》为题,比较分析了欧美与中国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执法现状。他以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和虎牙—斗鱼横向合并案为例进行了详细分析,认为目前我国在平台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出现了一些非常值得反复研读的案例,但多数案件都呈现不同程度的缺陷。他提出,赢者通吃是互联网经济网络效应的必然结果,应避免反垄断执法造成“谁大打压谁”的不良效果。同时,如何处理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和加强反垄断处罚的威慑效果,是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贸易谈判学院副教授副院长、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应品广以《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挑战与制度回应》为题,认为平台与传统市场主体相比具有多重角色,平台经济中的零价商品、数据竞争等特殊性质,对反垄断的相关市场界定、滥用行为认定、垄断协议认定、经营者集中规制等方面带来挑战。他比较了欧美与中国在平台反垄断方面所作出的制度回应,认为目前各国在反垄断规制理念上有回归结构主义倾向,呈现出“公共性”和强化全过程监管的趋势,但需要协调好反垄断监管与其他管制手段之间的关系。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翟巍以《“大数据杀熟”的反垄断规制路径》为题,认为“大数据杀熟”垄断行为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人的保障安全权、知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还侵害了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破坏资源配置效率。他进一步提出“大数据杀熟”垄断行为的负面清单、白名单和存疑清单,认为应禁止不合理的差异化定价行为,不合理的差异化展现行为,不合理的差异化优惠行为,基于大数据分析的信息诱导行为,基于大数据分析的“损人利己”型的广告推送行为,基于大数据分析的负面商业信息压制行为,基于大数据分析的针对竞争对手的正面商业信息压制行为,超范围与跨行业收集、分析大数据的行为。

 

  在第二单元的与谈环节,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田小丰指出,本单元的发言人既有国际视野,又能聚焦中国问题,对当前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热点和难点进行了有力分析。他认为,平台通过规模化的集中,降低了交易成本,事实上是一种有效率的经济模式,对待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引发的垄断问题应理性看待。

 

  会议第三单元的议题为“平台经济的竞争治理之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由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副会长丁文联主持。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占江以《作为不正当竞争认定标准的商业道德》为题,指出商业道德标准入法的逻辑在于保护竞争,从实用主义的立场来看,旨在保护诚实商人,在现代化进程中已逐渐向竞争法转型。商业道德标准中的商业伦理属于经济理性而非世俗道德,要避免竞争优势权利化,并建立不受扭曲的功能化标准。他认为,商业道德标准在适用时应在客观判断基础上注重多元利益衡量,在比例原则指引下实现消费者、竞争者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最大化兼容。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钟刚以《“好评返现”的反不正当竞争规制》为题,认为好评返现的行为在现实中很普遍,既有可能是消费者客观、真实的表达,也可能是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是一种职业刷评的行为。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针对好评返现行为提供了不同的规制路径,但对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规定仍然存在不健全的地方。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刘维以《隐性使用关键词的不正当竞争判断》为题,提出目前针对广告商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作为关键词使用(竞价排名)的行为,难以适用混淆理论和搭便车理论作为规制依据,认为应充分尊重商业逻辑,基于消费者、品牌商家和电商平台三个视角理性分析该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第三单元的与谈环节,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潘志成就《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第十八条究竟构成教唆帮助条款还是轴辐协议条款进行了深入剖析,认为该条难以有效规制轴辐协议行为,将其理解为教唆帮助条款更为妥当。

 

  会议第四单元的议题为“平台经济的竞争治理之其他相关问题”,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副会长李剑主持。

 

  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研究员王中美以《数据治理框架中的竞争规制》为题,认为拥有大量数据或特定数据并不等于具有市场力量。中国的数据治理模式强调高度的安全原则与赋予政府干预的正当性,在此背景下,将数据的竞争规制重点放在垄断力的认定和破除,极有可能走向反垄断的滥用。她建议,应当约束执法者与司法者的行为,尽量减少对数据市场的政府干预,包括减少反垄断行动,应当由市场解决数据接入和授权的问题。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俊峰从法经济学视角,就目前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成本和收益进行了比较。他认为,目前依赖于罚款制裁的威慑手段难以有效规制平台垄断行为,需要探索更为有效的反垄断救济措施。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兰磊就近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部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平台反垄断指南和企业竞争合规指引等进行了深入地比较分析,并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指南的定位不清晰,对平台经济的特殊性尚未充分回应等。

 

  在第四单元与谈环节,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副秘书长杜爱武指出,在平台经济领域,事后惩戒式执法与事前合规指引同等重要。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制定反垄断指南,可以很好地填补反垄断法的规则疏漏,具有重要意义。

 

  四个单元的精彩发言过后,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秘书长丁茂中主持了本次会议的闭幕式。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浙江理工大学特聘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名誉会长徐士英对本次大会进行了会议总结。她指出,本次会议本着开放、创新、务实的价值导向,讨论内容非常丰富,既有宏观治理政策的深入探讨,又有微观行为的具体分析,很好地展示了竞争法实施的成效和理论研究的前沿成果。同时,她也对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的未来发展提出期待。

 

  近七十位来自研究会的理事、会员和其他嘉宾参加了本次会议。虽然由于疫情影响,本次年会采取线上会议的方式进行,但实际效果非常好,流程顺畅,干货满满,与会者都感觉收获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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