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
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
反垄断模拟法庭
发表时间:2014-11-14 阅读次数:7679次

 

 

案情简介

 

说明:

1、本案涉及的所有争议均为虚构;

2、可以利用市场中的真实数据分析下面争议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案件涉及主体介绍: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成立于1987年,总部位于中国广东深圳市。其产品主要涉及通信网络中的交换网络、传输网络、无线及有线固定接入网络和数据通信网络及无线终端等领域。华为以中国为生产基地,为世界各地通信运营商、专业网络拥有者以及无线终端用户提供优质的产品与服务。

苹果公司(Apple Inc.)是美国的一家高科技公司,核心业务为电子科技产品,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库比蒂诺(Cupertino)。苹果公司在高科技企业中以创新而闻名,知名的产品有Apple II、Macintosh电脑、Macbook笔记本电脑、iPod音乐播放器、iTunes商店、iMac一体机、iPhone手机和iPad平板电脑等。

交互数字公司(Interdigital)是美国的一家高科技公司,其核心业务开发各种无线传输技术。其在世界各地拥有超过2万个专利,广泛应用于2G、3G和4G无线传输服务中。

高通公司(Qualcomm)是美国的一家无线电通讯技术研发公司。其目前的业务领域主要为无线电通讯技术开发和许可,以及专用集成电路制造。在专用集成电路制造行业,高通2012年排名第三。

三星公司( Samsung,以下简称“三星”)是韩国最大的消费电子产品以及电子元件制造商,也是全球营收最高的电子工业公司。同时三星公司也有多项无线传输技术,已经被纳入各种世界标准之中。三星自己也是全球最大的无线设备生产商。

二、移动通信技术简介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移动通信设备已经对我们的社会产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目前在全球使用最广的是移动通信技术为第二代移动通讯技术(以下简称“2G”)。随着技术进步,其他更新的移动通信技术也逐渐被开发出来,比如第三代移动通讯技术(以下简称“3G”)和第四代移动通讯技术(以下简称“4G”)。

2G是第一代移动通讯技术以模拟方式进行语音传输的基础上进行数字化的传输。2G除具有语音传输功能之外,还可以短消息(SMS)。3G技术在2G的基础上支持高速数据传输。4G进一步扩展高速数据传输功能,使得静态传输速率达到1Gbps,高速移动状态下可以达到100Mbps。

考虑移动通讯技术对于移动通讯设备的生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移动通讯技术的标准由一些国际组织(比如ITU,ETSI)负责制定,只有纳入这些国际组织的标准才可以在全世界进行商业推广工作。

为了防止垄断,移动通讯技术的每一代技术都包含多种标准。比如2G就有两种标准:GSM和CDMA。3G拥有三种标准WCDMA,CDMA2000和TD-CDMA。这些标准都被中国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部(以下简称"工信部" )颁布施行,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电信运营商在采购设备时均需符合上述标准的要求。

每一个标准下都有多种专利,这些专利一般被称为必要专利(Essential Patent)。为了生产移动通讯设备,生产商必须获得必要专利人的许可。为了防止必要专利人滥用其专利所有权,标准制定组织都会要求必要专利人在许可专利的时候必须遵循“平等、合理、无歧视原则”(FRAND)。

三、案件主要事实介绍

(一)涉及华为的相关案件信息

为了生产移动通讯设备,华为自2008年以来一直向交互数字、高通和三星三家公司分别要求相关专利的许可。华为对于这些公司的专利许可请求主要涉及2G、3G标准下的各种移动通讯产品,包括手机、调制解调器、模块和基础设施,并希望将专利许可的地域范围限定为中国大陆地区。四家公司经过多轮的协商,一直到2012年底也未形成最终的合意。根据华为公司提供的信息,三家公司最终的报价如下:

1)交互数字的最终报价

交互数字公司于2012年5月份提出自己的最终报价。交互数字公司同意只许可2G和3G的相关专利给华为。

其报价以终端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也即每一部终端设备的出厂价格)为基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2009 年至2016 年,涉及手机单位费率2G 为1.00%,底价0.50 美元(也即每部终端价格的专利许可费用最低为0.50美元),3Gc 为1.25% ,底价为1.00美元,最高价为3 .50 美元,3Gw 为1.85% ,底价为1.5 美元,最高价为3.50 美元;2009 年至2016 年,涉及调制解调器/模块单位费率2G 为1.00% ,底价0.30 美元,3Gc 为1.25% ,底价为0.60 美元,最高价为3.50 美元,3Gw 为1.85% ,底价为0.9 美元,最高价为3.50 美元。

此外,交互数字公司的专利许可的地域范围为全世界。

2)高通的最终报价

高通公司于2012年初给出自己的最终报价。高通公司不同意只许可2G和3G标准下的相关专利,要求将其2G、3G和4G标准下的所有专利打包许可给华为。

高通的报价没有按照终端产品的销售价格作为基准,而是给出了一个打包的价格。其中, 2010年至2016年手机(2G、3G和4G)的许可费为(2G、3G和4G)支付许可费5.11 亿美元; 2009 年至2016 年调制解调器和模块(2G、3G和4G )支付许可费1.245 亿美元;2009 年至2016 年基础设施(2G、3G和4G )支付许可费4.98 亿美元。

与交互数字的报价类似,高通专利的许可范围也为全世界。

3)三星公司的报价

三星公司于2012年10月报出自己的最终报价。三星公司也要求华为公司同时购买自己在2G、3G和4G领域内的所有相关专利,以及在合同时间内研发出来的跟上述移动通讯标准相关的未来专利。

关于专利许可的价格,三星要求华为对其所有终端设备支付其批发价格0.4%的专利许可费率。

此外,三星公司要求华为及其关联公司将其移动通信领域内的所有专利在全球范围内、非排他性的、免许可费给三星,三星公司可以制造、促成制造、使用、销售和分销基于专利许可的相关产品。同时,还要求华为公司向三星公司汇报华为每年移动设备的销售报告。

最后,三星公司专利授权的地域范围也为全世界。

4)华为公司的反应

华为公司认为这三家公司的报价都非常高,无法接受。经过商议,华为决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中的相关条款起诉这三家公司。

(二)涉及苹果的相关案件信息

苹果公司是在2007年正式进入智能手机市场,并在当年的6月份推出了具有跨时代意义的苹果手机(iPhone)。为了能够顺利推出苹果手机,苹果公司跟相关的专利权人签订了移动通讯技术的许可合同。其与上述三家公司签署的专利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间均截止到2013年底。当时由于智能手机的发展尚不明朗,苹果公司跟其他公司签订的许可协议条款极为优惠。比如,据有关消息透漏,苹果公司跟交互数字签订的专利许可合同的价值为价值5600 万美元,涵盖已经上市的iPhone和即将发行的3G 版的iPhone,但是这个协议并不包含4G技术。

为了能够继续推出苹果手机,苹果公司于2011年底开始与这三家公司展开洽谈,以签订新的专利许可协议(涉及所有移动通讯标准,包括2G、3G和4G)。但是由于苹果手机及其他苹果移动设备的巨大成功,这些谈判开展的并不顺利。经过多轮的谈判,在2012年这三家分别发来自己的最终报价。

1)交互数字的报价

交互数字要求将自己的所有专利打包许可给苹果公司,并提出了一个一揽子许可费率。具体而言,交互数字的许可协议期间为五年,即2013年至2017年。在此期间,交互公司要求苹果公司每年支付其20亿美元的许可费。

该许可协议的地域范围为全世界。

2)高通公司的报价

高通公司同意将自己拥有的移动通讯技术(包括2G、3G和4G)的相关专利许可给苹果公司。

高通公司的报价以终端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为基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2013年至2017年,单位费率2G为2.5%,3G为3.0%,4G为3.5%。同时,高通公司要求苹果公司在以后的移动通讯终端设备中必须使用高通的芯片。

该许可协议的地域范围为全世界。

3)三星公司的报价

三星同意将自己拥有的所有移动通讯技术(包括2G、3G和4G)的相关专利许可给苹果公司。

三星公司给出了一揽子性质的报价,该报价也以终端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为基准,为终端设备的2%。同时,三星公司要求苹果公司与其签订互不诉协议,这意味在今后三星和苹果之间涉及任何专利纠纷,双方不得以此为由起诉三星。

三星公司许可协议的地域范围也为全世界。

4)苹果公司的反应

苹果公司经过内部商议,感觉上述条款不可接受。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苹果公司决定基于《反垄断法》中的相关条款起诉三家公司。

四、案件程序方面的相关信息

华为公司和苹果公司几乎同时向广东某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该法院讨论后认为两个案件可以合并受理。经过与五方当时进行沟通,大家也都同意的该法院合并审理的决定。于是,在本案中有两个原告和三个被告。

同时,本案不涉及任何程序方面的争议,比如管辖权异议、原被告的适格问题等等。五方的争议主要存在于《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条款的适用问题。

五、对学生的要求

(一)分组情况说明

该课程共有十位同学,按照下述表格进行分组,每组按照表格中的描述分别代理案件中的一方主体。每组同学会在自己导师的指导独立完成相关材料撰写和答辩工作。导师可以提供思路和资料,但是不能代替同学进行写作,否则按作弊处理。

最终的审判庭由五位导师共同组成。

每组同学需要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以下事项:

1.     提交起诉书或者答辩状

2.     进行证据交换

3.     参加最终的庭审

 

姓名

手机

电子邮箱

导师

代理主体

1

曹湘芹

 

 

丁茂中

三星

温星星

 

 

2

姚婷

 

 

潘志成

交互数字

曾哲

 

 

3

汪健

 

 

徐炎

高通

邵淑毅

 

 

4

杜惠东

 

 

侯利阳

华为

赵东妍

 

 

5

李卫芳

 

 

李剑

苹果

王继荣

 

 

 

(二)课程的相关时间节点

·      10月20日       发送案例

·      10月27日       各组同学提出异议

·      11月13日       原告提交起诉书

·      11月20日       被告提交答辩状

·      11月25日       双方提交证据

·      11月27日       双方进行证据交换

·      12月04日       各同学提交庭审时可能涉及到的观点(归纳争议焦点)

·      12月08日       给同学发布争议焦点

·      12月中下旬    模拟法庭开庭审理

(三)导师情况介绍

·      李剑: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

·      丁茂中: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      潘志成: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      徐炎:腾讯公司法务总监

·      侯利阳: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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